第465章 发起成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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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再也坐不住了。17日,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人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致蒋介石、行政院代理院院长宋子文、平津卫戍司令于学忠的电报。

电云:“报载,北平警探非法逮捕、监禁各学校教授学生许德珩等多人,至今未释,摧残法治,蹂躏民权,莫此为甚!外来国事凌夷,民气消沉,皆因民权不立,人民在家时怀朝不保暮之恐惧,对外何能鼓同仇敌忾之精神?欲求全国精诚团结,共赴国难,唯有即日由政府明令全国,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诸自由,严禁非法拘禁人民,检查新闻。并望即日释放在平被非法拘禁之学校师生许德珩等,以重民权,而张公道。”

经过近半年的酝酿和筹备,1932年12月18日,蔡元培与宋庆龄、杨杏佛、林语堂等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在上海的《申报》上联名发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在宣言中抨击蒋介石的政权践踏民主、蹂躏人权。

宣言中愤慨地说:“抑制舆论与非法逮捕、杀戮之记载,几为报章所习见,甚至青年男女有时加以政治犯之嫌疑,遂不免秘密军法审判之处分。虽公开审判,向社会公意自求民权辩护之最低限度之人权,亦被剥夺。”

12月30日,蔡元培在上海华安大厦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告“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正式成立,由宋庆龄任主席,蔡元培任副主席,杨杏佛任总干事,林语堂任宣传主任。

蔡元培在记者会上说:“我等第一、无党派的成见,……第二、我等无国家的界限……第三、我等对于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无甚区别。未定罪的人,其人权不应受人蹂躏,是当然的事,已定罪的人,若是冤的,亦救济的必要。至于已定罪的并不冤的人……对于当其罪之罚,不能不认为当然,而不应该再于当然之罚以上再有所加。……希望诸君对于普遍人权保障,能超越国家党派的关系……”

1933年2月,蔡元培在上海的一个青年会活动上,做了以《保障民权之过去与现在》为题目的演讲。

他引述《论语》《孟子》《左传》《国语》等中国传统经典中的观点和典故,说明要想国家统一兴盛,掌权者必须保障民权,允许人民议论国是,乃至于违抗当权者的错误施政。蔡元培引用周厉王禁“腹诽”、秦始皇“焚书坑儒”、汉代“党锢之祸”导致灭亡的历史,告诫南京的国民党当局引以为戒。

“在这国难时期,我们欲图抵抗,这也没有,那也没有,其所以没有的最大原因,就是人才缺乏。培植人才,不是容易的事,原有的就嫌不够,还要求他多起来,哪能再去随便捕杀、随便摧残呢?”

蔡元培并不仅仅是站在道义和人权的立场上,而是从一个思想家的思维来考量。在他看来,只有给人民以自由和权利,他们才会更加自觉的保家守土,为国奉献。反之,收紧人民的自由,不敢让人民有权利当家做主,这样的作法则是短视和愚蠢的,这将使人民对国家的义务感大大削弱,从而从根本上削弱建设国家和保卫国家的动能,与“救亡图存”的旨趣完全违背。

当他游历西方列强时,他感到,正是这些先进国家对民权的重视,使得这些国家的民众对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更强烈的责任感、义务感。换而言之,蔡元培始终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为了国家的强大,他有一种强烈的意愿要振兴中国的民权事业,而不仅仅是基于执政者的利益而维护国家的稳定,他要以保民权来促进民族的凝聚力、振兴国家,而绝不仅仅是从道义的立场。这就是他在思想深层面的逻辑。

从此,积极地为国民党治下的中国民权事业奔走鼓呼,成了他十分重要活动。

1933年1月,江苏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被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以违背《出版法》名下令拘押,后又依据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他枪杀。此时又传来《时事新报》驻京记者王慰三被枪杀,新闻界人人自危。

2月1日,蔡元培在华安大厦召开民权保障同盟新闻发布会,发表宣言谴责“此种蹂躏人权、破坏法纪之黑暗暴行,已明白证明顾祝同为实质上与北洋军阀毫无二式、亦即为我全国人民之公敌”。要求国民党政府即将顾祝同免职惩办,并务使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这年3、4月间,蔡元培为营救被国民党政权逮捕的罗登贤、廖承志、陈赓等人积极奔走。

5月14日,著名女作家、“左翼作家联盟”党团书记丁玲及哲学家、文委书记潘梓年在上海丁玲寓所被国民党特务绑架,并被押往南京。23日,由蔡元培领衔,与杨杏佛、邹韬奋、林语堂等38人联名致电国民党政府,“比闻著作家丁玲、潘梓年,突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虽真相未明,然丁、潘二人,在著作界素著声望,于我国文化事业,不无微劳。元培等谊切同文,敢为呼吁,尚恳揆法衡情,量予释放,或移交法院,从宽处理,亦国家怀远佑文之德了。”

这年5月,为了抗议德国希特勒的法西斯暴行,蔡元培与鲁迅、杨杏佛等一道在宋庆龄的率领下前往德国驻沪领事馆递交抗议书。

书称:“本同盟认为此种惨无人道之行为,不特蹂躏人权,且压迫无辜学者作家,不啻于摧残德国文化。兹为人道起见,为社会文化之进步起见,特提出严重之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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