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章 外蒙善后条例(2 / 2)

加入书签

徐树铮当然知道这个秘约,所以他于十一月一日电告北京,对于六十三条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时要求待他召集一个会议研究后再作决定。

靳云鹏对徐电大为反感,提交国务院会议时,靳认为此案已经阁议通过,就唯有决定去做,不可出尔反尔,自损威信。

对徐要召集筹边副使等开一个会议,认为筹边会议只可在边防范围内讨论问题,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经政.府交给陈都护专办,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

至于后果如何,等办理后再说,纵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没有损失。

靳指示相关人员照他的这番意见电告陈毅。

原来,陈毅的秘书黄成垿携带六十三条密件到京时,徐树铮尚在北京。

黄到近一周后,陈毅有电给徐树铮说:“黄成垿有秘密要务赴京,到时祈面晤”。

可是黄成垿由库伦动身时,陈毅又曾嘱咐黄避免见徐,不要让徐知道此事,所以黄在北京尽量避免见徐。

有一天黄在国务院碰到徐,黄不知陈毅有电给徐,所以见到徐时支吾其辞,只是说这趟是因私事请假赴奉天,陈都护嘱就近到北京来催队伍。

小徐是何等精明之人,马上洞察了这其中的猫腻,但他并不揭破。

徐树铮于十月二十三日由北京启程赴库伦,动身前一天,往谒徐世昌。

大徐问及小徐有关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称没有见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国务院秘书厅去调卷。

卷调来后,原来是陈毅送来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签注。

徐因系奉总统命令,便可携带该件北行。他与十月月二十九日抵达库伦。陈毅并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树铮手中,所以对徐尚支吾其词。

其实,徐这段时间已仔细研究过了,并于十一月一日电告北京,反对这份所谓的善后条例。

在这件事情上,陈毅不希望徐树铮介入,是认为已成的功劳不愿徐分享。国务总理靳云鹏则因与小徐有夙怨,自不愿见小徐立功,因此把一个简单的事搞得非常复杂。

陈毅和车林商定《外蒙善后条例》,简直就是陈毅帮忙蒙古王公向中国“争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当时外交部对这个六十三条的批评是:“如就条件全文加以研究,则名义上政.府虽收回统治之权,仍属有限制。外蒙虽有取消自治之呈请,而按之条件,自治之精神与基础仍属照旧存在。……至于对俄国各条……则俄国在外蒙一切利益,并未因之受有损失。”

徐树铮也向政.府就此条例作如下的建议:“陈使所拟外蒙撤消自治善后条例,中有不妥之处,拟俟恩副使不日到库会同熟商,昨经陈明在案。兹先将管见所及,及连日采访蒙人言论,陈请鉴核。查原件共六十三条,其紪纇之大而显著者,约有数端……蒙在元金之际,雄武甲欧亚,而一蹶不振,极于今日,病在宗教限严,人口不昌,又土地属人私有,不能以政规法令,使民服习,逐渐昌盛其事业。利弃于地,日即穷困,所谓窖金而食脱粟,政.府亦无如之何也,治蒙之要,既欲导之富庶,被以文化,即不得不渐有兴革;纵不宜强拂旧习,要必预留相机因应地步。

“此项条例乃举其历来锢疾,更从而护以重障,是不撤自治,尚可于中国领土名义之下,因势利导,权宜措施。既撤之后,反无术可进以文明,是曰坚固蔽之障,不可一也。所贵乎撤消自治者,非贵乎其名也,贵乎政.府获设治之实耳。今则政权统于中央,不过首条中笼统语,而余数十条皆增重蒙古王公把持之力。或虑深言之蒙人不应,故姑从其情以诱之,然后施以强力,以期得志。抑知国家行大政,胡可诈骗从事?伊古以来,又岂有诈骗而能久者?是曰乖轻重之宜,不可二也。撤消自治之后,关税如何改定?财政如何整理?农商矿业如何振兴?一未计及,但言王公扎萨克喇嘛岁俸念经等费,率由政.府支给。

“树铮诚愚,不知从何处支给?若曰取之于蒙,则蒙民既须供应中央,而喇嘛王公之权存在,自必照旧供应,以蒙民之困苦,宁忍更令增此输纳乎?若曰取之帑储,则今日帑储之穷,自顾且不暇,何暇顾蒙?恐今日制定条例,明日即失去政.府威信,蒙情乃他向矣。且帑储即有余力,亦无辇金而瞒漏巵之理。是曰戾财政之情,不可三也。……夫诱掖蒙人撤消自治,美名也;展开地方,浚发民智,美事也;得名而有益于事,美之美者也。若徒鹜虚名,而不审其于事有碍,非谋国之至者也。树铮料理军事而来,本不愿妄有渎议,惟边防所寄,亦不应懈职责,专志一意,惟以国家疆域蒙民利乐为念。谨用略陈所怀,上烦聪听,如有百分之一稍可采纳,拟请饬下陈都护使及各副使另拟简括条文。

“其条文大意,在树铮愚见,以为政财大权,由政.府斟酌情形选员督理,遇事与王公扎萨克商酌妥洽,然后施行。宗教荣典,政.府一意优崇,有加无已。王公喇嘛岁俸以及地方经费,由政.府从优核给,所有封册荣典,一概照旧。地方安危,一律由政.府保护,外交一律由政.府交涉,寥寥数条足矣。盖文字愈繁,罣漏愈多,名种意见,愈见丛杂,将来阻梗愈无限量。不如统括言之,蒙心尚可获安,而无阻于启化之计也。”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