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护国军扩军筹饷(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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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队长李植生云南同盟会

第二梯团长韩凤楼五峰河南未详

第三支队长吴传声歲鸾贵州未详

第四支队长彭文治公武云南未详

第三梯团长黄毓成斐章云南同盟会后改挺进军司令

第五支队长杨杰耿光云南大理国民党后改纵队司令

第六支队长叶成林云南未详后改纵队司令

第四梯团长刘祖武继之云南文山同盟会

第七支队长杨体震云南未详

第八支队长李友勋麟书四川国民党

第五梯团长庚恩旸泽圃云南墨江同盟会

第九支队长唐继虞夔赓云南会泽国民党

第十支队长赵世铭鼎臣云南未详

第六梯团长叶荃湘石云南同盟会

第十一支队长马骢伯安云南未详

第十二支队长邓埙小池云南无党籍

挺进军总司令黄毓成斐章云南同盟会

第一纵队司令杨杰耿光云南大理国民党

第二纵队司令叶成林云南未详

(说明:一梯团约合一旅,一支队约合一团)林云南未详

在国家有难时挺身而出,历史应记下这些人的名字。

在当时,国人还是很注重地域和乡土观念的。从以上人员的籍贯和党派看,护国军确实践行了自己的诺言:“地无分南北,省无论甲乙,同此领土,同是国民,惟当量材程功,通力合作,决不参以地域观念,自启分裂;倒袁救国心理大同,但能助我张目,便当引为同志,所有从前党派意见,当然融消,绝无偏倚”。

其中有一人,即第一军第六支队长朱.德,一点不错,这便是世人熟知、大名鼎鼎的朱老总。朱.德有一篇纪念其母亲的文章,曾收录在中学语文课本。他在那里提到了,他家的一笔外债,在他当护国军旅长时才还清。只是,这个时候,他还是个支队长,也就是团长。

洪宪帝制以前,袁世凯就一直视云南为异己,对云南的军队实行的是削减的政策。对云南的军费,则是一压再压。到了民国三年的云南军费已降至三十二万余元,民国四年更减到了二十四万余元,又减少了四分之一。

由于军费减少,自然不能多编部队。因此,云南当时现役兵只有两师,一个混成旅,一队宪兵和十余个独立步兵连,一个独立步兵营,九十三个警卫队。

在举义讨袁的出师计划中,第一军要编三个梯团出四川,第二军编两个梯团出广西入广东,第三军编一个梯团及先遣一纵队出贵州会师湖南。

有一支队扎武定,远图成都,另编挺进一军由贵州直趋辰、沅、常德,伺机进兵武汉、荆、襄。这样一来,云南的精锐现役部队大部分都已抽空。无论前方后方都需要大量人员补充。

唐继尧随即委任蒙自道尹兼护国军第二军参谋长何国钧为义勇军司令官,募集义勇四千余人。派马文促为游击统领,黄文忠为游击队统带,并在昆明设立征兵事务所。增编新军二十团(原有八团),警卫团四团(原有二团),骑兵、炮兵各一团。

新编各团团长是:

禄国藩为第九团长、朱.德为十团长、盛荣超为十一团长、杨体震为十二团长、李修家兼十三团长、黄永社为十四团长、李植生为十五团长、刘法坤兼十六团长、马为麟为十七团长、马骢为十八团长、缪嘉寿为十九团长、马轸为二十团长、马梁为二十一团长、邓埙为二十二团长、林桂清为二十三团长、徐振海为二十四团长、方声涛兼二十五团长、钱开甲为二十六团长、段廷佐为二十七团长、周宗濂为二十八团长、陈维庚为警卫第二团长、叶荃兼领警卫第四团长、廖鼎高为骑兵团长、李朝阳为炮团长。

各团先后成立,日夜勤加训练,厉兵秣马,准备出征,较起义前的兵力增多了二倍。

军队扩充了,紧接着是饷械问题,云南本是靠协饷的省份,现在军费既要自己负担,又要扩充军队,因此筹饷购械成大难题。

经军政.府反复商定,筹饷办法如下:

(一)向各机关提借存款,计铁路局十五万元,水利局十四万元,垦殖局二万余元,电报局一万元,造币厂五万元,制革厂三万元,织绒厂十五万元,商号借款五万余元,救国储金五千余元,借用河口商款十二万余元。共计七十二万余元。

(二)裁并闲冗机关,停办中学以上学校,将所有款项移助军费,每个月约三万余元。

(三)举义前中央由盐款月拨协款十二万五千元,举义后商准稽核分所尽数截留,自四年三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收银一百六十七万余元。以九个月计,每月合十八万余元。

(四)设立筹饷局劝导各县殷实绅民,捐资济饷。规定额数,大县一万五千元以上,中县万元以上,小县五千元以上,计全省大县十三县,合十九万五千元。中县二十四县,合二十四万元。小县五十九县,合二十九万五千元。共计全省额定七十三万。

综计收获实数二十九万六千余元。

又由省会劝捐,共收获银四万零二百余元。未收银三万一千余元。又各厘局行政委员分治员,亦劝捐报缴,共收获银一万五千余元。以上总共收获三十五万一千余元。

(五)派古道、赵伸、吕志伊、龚振鹏、寸如东、郿煜煌、张南生等,前往南洋一带及香.港、越南、缅甸各处劝募华侨捐助军饷。

各地华侨先后汇到香.港富记共收获银十万六千余元,上海共收获银一万元,军需局共收获银一万二千余元。三处共收获实数一十二万八千余元。

(六)将云南中国银行银币二百万元,分发第一军携入四川一百万元,第二军八万元,第三军第一梯团二万元,挺进军十万元。其余八十万元,均作本省军饷。

(七)颁布护国公债条例,发行护国公债一千万元。后因故停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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