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杨度的《君宪救国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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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总统制实行矣,虽有《约法》及各会议机关,似亦近于立宪,然而立宪者其形式,专制者其精神也。议者或又病其不能完全立宪,不知近四年中,设非**采用专制精神,则中国欲求一日之安,不可得也。

故一言以蔽之曰:中国之共和,非专制不能治也。变词言之,即曰:中国之共和,非立宪所能治也。因立宪不足以治共和,故共和决不能成立宪;盖立宪者,国家百年之大计,欲求教育、实业、军事等各事之发达,道固无逾于此。

然其效非仓卒所可期。至速之期,亦必十年二十年,行之愈久,效力愈大,欧洲各国之强盛,皆以此也。然观今日之中国,举国之人,人人皆知大乱在后,不敢思索将来之事,得日过日,以求苟安,为官吏者人怀五日京兆之心,谨慎之人,循例供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其贪狡者,狗偷鼠窃,以裕私囊,图为他日避乱租界之计。

文人政客,间发高论,诋毁时流,而其心则正与若辈相联,已无所得,遂有忮求之心,非真志士也;为元首者,任期不过数年,久者不过连任,最久不过终身,将来继任者何人乎?其人以何方法而取此地位乎?与彼竞争者若干人,彼能安于其位否乎?其对国家之政策,与我为异为同,能继续不变乎?一概无从预测。

以如此之时势,即令元首为盖世英才,欲为国家立百年大计,确定立宪政治,然俯视当前,则泄泄沓沓,谁与赞襄?后顾将来,则渺渺茫茫,谁为继续?所谓百年大计,乌从树立耶?故不得已退而求维持现状之法,用人行政,一切皆以此旨行之,但使对内不至及身而乱,对外不至及身而亡,已为中国之贤大总统矣。

即令醉心宪政者,处其地位,恐亦同此心理,同此手法,无术更进一步也。故昔之立宪党人,今皆沉默无言,不为要求宪政之举;盖亦知以立宪救共和,究非根本解决之计,无计可施,惟有委心任运,听国势之浮沉而已。当有贤大总统之时,而举国上下,全是苟安心理,即已如此,设一日元首非贤,则并维持现状而不能,且并保全一己之地位而不能,惟有分崩离析,将前此惨淡经营之成绩,一举而扫荡无遗,以终归于亡国一途而已矣,尚何百年大计之足论乎?故曰:欲为立宪国无望也。

客曰:如子所言,强国无望,富国无望,欲为立宪国亦无望,诚哉,除亡国无他途矣!然岂遂无救亡之术乎?

虎公曰:平言之,则富强立宪之无望,皆由于共和;申言之,则富强无望,由于立宪无望,立宪无望,由于共和!今欲救亡,先去共和!何以故?盖求富强,先求立宪,欲求立宪,先求君主故也。

客曰:何谓欲求富强,先求立宪?

虎公曰:富强者,国家之目的也;立宪者,达此目的之方法也。不用立宪之方法,以谋富强,古之英主,固亦有之,如汉武,唐太之俦是也。然而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中国数千年中,岂无圣帝明王,然其治绩武功,今日安在哉?各国古代历史,亦岂无特出之英豪,成一时之伟业?然其不忽焉而灭者,又有几人也!惟其有人亡政息之弊,不能使一富不可复贫,一强不可复弱,故自一时论之,虽觉小有兴衰,而自其立国之始终论之,实为永不进步。

欧洲各国立国之久,虽不及我中国,然亦皆千年或数百年,前此并未闻西方有许多强国者何也?其时彼未立宪,不能为继续之强盛也。日本与我邻者千年,前此亦未闻如许之强盛者何也?其时彼亦未立宪,不能为继续之强盛也。惟一至近年,忽有立宪政体之发明,欧洲列国行之,而列国大盛,日本行之,而日本大盛。

我中国所猝遇而辄败者,皆富强之国也,又皆立宪之国也,岂不怪哉!然而不足怪也,不立宪而欲其国之富与强,固不可得,既立宪而欲其国之不富不强,亦不可得也。此言虽奇,理实至常。盖国家所最痛且最危险者,莫如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惟有宪政一立,则人存政举,人亡而政亦举,有前进,无后退,有由贫而富,由富而愈富,断无由富而反贫者也;有由弱而强,由强而愈强,断无由强而反弱者也。

人亡而政不息,其效果必至于此。今之德皇非威廉第一,德相非毕士麻克也。而德不因人亡而政息,乃反日盛者,宪政为之也。今之日皇非明治天皇,日相非伊藤博文,桂太郎也,而日不因人亡而政息,乃反日盛者,宪政为之也。由此言之,宪政功用之奇而且大,可以了然矣。

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以外之行动,人事有变,而法制不变;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国家有此一定之法制以为之主体,则**永远有善政而无恶政,病民者日见其少,利民者日见其多,国中一切事业,皆得自然发达,逐年递进,循此以至于无穷,欲国之不富不强,乌可得乎?故人莫不羡富强,而在立宪国则富强实为易事,此非大言而实至理也。

虽然,富强甚易,立宪甚难,谋国者难莫难于立宪之初,易莫易于立宪之后。初立宪时,官吏狃于故习,士民惮于更张,阻力至多,进行至苦,譬之火车搁之于轨道之外,欲其移转尺寸,用力至多,费时至久,或仍无效;及幸而推入轨道,则机轮一转,瞬息千里矣。我国人无虑富强之难也,惟虑立宪之难已耳。立宪之后,自然富强,故曰:欲求富强,先求立宪者此也。

客曰:何谓欲求立宪,先求君主?

虎公曰:法、美皆为共和,亦复皆行宪政,则于中国共和国体之下,实行宪政,胡不可者?而必谓改为君主乃能立宪,此说无乃不经?然试问法、美人民有举兵以争大总统之事乎?人人知其无也。又试问何以彼无而我有乎?此人民程度不及法、美之明证也。

“惟其如此,故非如今日专制之共和,无术可以定乱。夫宪政者,求治之具也,乃中国将来竞争大总统之战乱,不知已于何时?后来之事,思之胆寒,方备乱之不遑,而何有于致治?故非先除此竞争元首之弊,国家永无安宁之日。计惟有易大总统为君主,使一国元首,立于绝对不可竞争之地位,庶几足以止乱。

孟子言定战国之乱曰:‘定于一’,予言定中国之乱亦曰:‘定于一’,彼所谓一者,列国并为一统;予所谓一者,元首有一定之人也。元首有一定之人,则国内更无竞争之余地,国本既立,人心乃安。拨乱之后,始言致治,然后立宪乃可得言也。世必有疑改为君主之后,未必遂成立宪者;予以为不改君主则已,一改君主,势必迫成立宪。共和之世,人人尽怀苟安。

知立宪亦不能免将来之大乱,故亦放任而不为谋;改为君主以后,全国人民又思望治,要求立宪之声,必将群起,在上者亦知所处地位,不与共和元首相同,且其君位非由帝制递禅而来,乃由共和变易而成者,非将宪政实行,先以为收拾人心之具,亦不能不应人民之要求也。且既以君主为国本,举国上下,必思妥定国本之法,则除立宪又无他术。在上者为子孙万年之计,必图措之至安,若用人行政,犹恃独裁,斯皇室易为怨府,其道至危;欲求上安皇室,下慰民情之计,皆必以宪政为归。故自此面言之,非君主不能发生宪政;自彼面言之,又非宪政不能维持君主也。

若谓立宪之制,君主不负责任,必非开创君主所能甘,是则终无立宪之望。不知凡为英主,必其眼光至远,魄力至大,自知以专制之主,而树功德于民,无论若何丰功伟烈,终有人亡政息之一日;不如确立宪政,使人存政举者,人亡而政亦举,所造于国家较大也。……

客曰:子言以君主立宪救国,于君主之利害,既详言之矣,至言立宪,则应研究之问题亦甚多。自前清末年,以至民国,国中未尝不行宪政,而弊端百出,为后世诟病者,其故何欤?

虎公曰:前清立宪之权,操于清室,然清室之所谓立宪,非立宪也,不过悬立宪之虚名,以召革命之实祸而已。前清光绪季年,皇室危机已着,排满革命之言,充满全国,及立宪党崛起,发挥主义,实际进行,适大总统方掌军机,知清室自救之方,无过于立宪者,即以此为其最大方针,隐然为全国立宪党之魁,挟毅力以实行,虽仅有造端,而海内思望郅治。最初立宪党之势力,远不及革命党,及立宪有望,人心遂复思慕和平,冀此事之成立。革命党之势力,因此一落千丈。

使清室真能立宪,则辛亥革命之事,可以断其必无;盖立宪则皇族政治无自发生故也,乃天祸中国,大总统之计划未行,而朝局以变,漳滨归隐之后,立宪党失主持之中坚,而与宪政极端反对之皇族政治以生,一面悬立宪之假名,为消极之对付;一面与皇族以实柄,为积极之进行,二者皆所以创造革命也。

皇族怙权弄法,贿赂公行,凡其所为,无一不与宪政相反,人民请开国会,无效也,人民请废皇族内阁,无效也。立宪党政策不行,失信用于全国,于是革命党代之而起,滔滔进行,所至无阻。当时识者早已知之,立宪党由盛而衰,革命党由衰而盛,即清皇室存亡之所由分也。

果也,武昌一呼,全国响应,军队为其主力,而各省咨议局议员和之,议员中以立宪党为多,至此亦不能不赞成革命矣!清室直至此时,始去皇族内阁,颁布《十九信条》,亦既晚矣,不可及矣!故终清之世,并未成立宪法,更无宪政利弊之可言,仅设资政院咨议局等以为之基,然以皇族所为,无异命之为革命之机关。西儒有言:‘假立宪,必成真革命’,清室乃欲以假立宪欺民,焉得而不颠仆?大总统当时奏对,即言‘不立宪即革命,二者必居其一’,果哉此言,不求其中而竟中也!

至今顽固之徒,或曾附和皇族之徒,有谓前清之亡,亡于立宪者,是欲以皇族之罪加于立宪党,立宪党不任受也。故谓皇族不愿立宪,致酿革命之祸,则可耳;谓立宪不便皇族,致酿革命之祸,则其理何自而通乎?故予谓清室所谓立宪,非立宪也,不过悬立宪之虚名,召革命之实祸而已。

客曰:清室之事则然矣,民国元、二年中有《约法》、有内阁,有议会,似亦实行宪政,然国会之力万能,**动皆违法,叫嚣纷扰,举国骚然,此种宪政,设令长存,国家亦岂有不亡之理?今子犹谈宪政,国人已觉闻此名词而生戒惧,是亦不可以已乎?

虎公曰:民国立宪之机,操于民党,民党之所谓立宪,亦非立宪也,不过借立宪之手法,以达革命之目的而已。予于民国元、二年中,每遇革命党人,与之论政,亦多谓非用专制不能统一者,是明知中国程度决不能行极端之民权,乃所议《约法》,辄与相反,是明知之而故违之也,果何故欤?且即以初次《约法》而论,其施行于南京**时代者,尚在情理之中,因参议院将移北方,乃临时加入内阁等制,及种种限制**条文。

及至后来,国会即据此以束缚**之一切行动,又何故欤?岂真心醉共和,欲行程度极高之宪政乎?非也,不过欲以此削减**之权力,使之不能统一全国,以为彼等革命之预备耳。合前后而观之,自南京**取消之日起,以至湖口起事之日止,一切行为,皆此目的耳。不知者谓此为彼等立宪之宗旨,其知者谓此为彼等革命之手法。

人并未欲立宪,则但欲革命,而我乃以立宪诬之,并以此诬宪政,不亦冤乎!若云里面虽为革命手法,表面仍为立宪宗旨,究竟不能不谓为立宪,且不能不谓立宪之足以酿乱;不知此又非立宪之咎,而共和之咎也!设非共和,何能借口民权,定成此种《约法》;又何能以一国《约法》,全由民党任意而成?更何能即借《约法》以预备革命,为竞争大总统之地乎?议者不咎根本之共和,而咎枝叶之宪政,是不知本之论也。

予尝谓中国之共和,非专制不可,由此以谈,尚何宪法、约法之足言乎?议初次《约法》者,亦非不知此义,不过知之而故为之耳。故予谓民党所谓立宪,亦非立宪也,不过借立宪之手法,以达革命之目的而己,其功用与清室之立宪正同,所异者清室为他人预备革自己之命,民党自己预备革他人之命而已。

客曰:然则子所谓立宪,不与前清,民国同乎?

虎公曰:然!予以为他日之君主立宪,有二要义焉:一日正当,所以矫民国之弊也;二曰诚实,所以矫前清之弊也。……

客曰:正当则国安,诚实则民信,前清与民国之弊皆可扫除矣。以此而行君主立宪,中国之福也,予虽愚蒙,敢不从教。于是虎公之言既竟,客乃欣然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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