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宪法起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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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袁世凯提出的修改《约法》的提案,国会认为,宪法正在修订,实没有必要对一个临时约法再做修改。

袁世凯提出的增修意见,国会也未做理会。

对他提出的发布权一事,国会则表示,宪法还在起草之中,还不到谈发布权的时候。

袁世凯得知后,恼羞成怒。告知国会,已派遣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照淼、余綮昌八人为委员,代其陈诉对宪法的意见。

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

“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宪法起草委员会中的有识之士,眼见袁世凯如此粗暴的干涉和漠视立法。针锋相对的由国民党和进步党诸人联合起来,由原国民党人张耀曾、谷钟秀、汤漪、钟才宏、杨永泰及原进步党人丁世峄、蓝公武、刘崇佑、李国珍、汪彭年等人,发起和组织成立民宪党。

该党宗旨是“保障共和,拥护宪政”。主张“励行立宪政治,反对立党图私”,声明:“对于国家负忠诚之义务,对撼摇吾民主国体者,必竭全力以维持之,保护之”。

表示独立制宪的决心,共同对抗拥袁的进步党、公民党。由于它由国民、进步两党部分议员共同发起,体现了这是个轻党见、重政见的政党。

次日,还没等宪法会议答复,袁世凯派出的八个人已经来到了宪法会议的会场。

宪法会议认为,该会议性质与二会不同,大总统对于会议,没有提案权,也就没有理由派出人员出席和做出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同时认为,政.府人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规定,出二会议员外,其它机关人员,既不能出席会议,也不能旁听,更谈不上发表意见了。对于袁世凯的作法,给予了严词拒绝。对于袁世凯的咨文,也未做理会。

不甘心失败的袁世凯,拿出了他惯用的招数,发动下边的各路诸侯,对宪法会议群起进行攻击。

他在给下属的文武官员通电中宣称:“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全;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记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

“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

“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卅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麦克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列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共讨论,仍当随时续告。

“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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