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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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一方坚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很少会判离。

哪怕这段婚姻里有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是嫖|娼这些情况,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彻底解除夫妻关系。除非被离婚的那方有重大过错,包括虐待、遗弃、严重的家暴和与他人同居、重婚……庞老板以为自己有岳父母当底牌,早早当庭承认了他出轨且常年和情妇同居的事实,没想到张家二老竟当庭反水,立场鲜明支持女儿张丽群离婚!

别说庞老板人麻了,代理律师人也麻了。

代理律师一脸愁苦看着庞老板:这就是你信誓旦旦说绝对支持你的岳父母?!

旁听席上,庞敬龙十分意外。

外公、外婆居然不阻止他妈离婚?!

想到刚才闻樱叫自己忍忍,庞敬龙眼神中全是疑惑:难道是闻樱做了什么?

董润芳想起了那天在庞敬龙家小区门口,闻樱失踪了半小时说是口渴去买水……果然去买水是假的,把张家二老脑子里的水倒出来了才是真的。

换了别人做不成这样的事,闻樱一定是可以的,董润芳也是一路见证了闻樱的成长,十分相信闻樱的本事。

庞敬龙和董润芳转头看来,贺臻也忍不住转头,三双眼睛齐刷刷看着闻樱,闻樱一脸无辜。

庞老板先是麻,后是怒。

这几天,自己对两个老东西还不够好吗?

新衣服买了好几套。

天天鲍鱼海参伺候着。

放下生意上的事跑前跑后,连一杯水都要亲自端到两个老东西手上。

说句不孝顺的话,庞老板对自己的亲爹妈还没这么孝顺过呢!

“我不离婚!”

庞老板嚷嚷着,“你们只看到我对张丽群不好,咋没见到我对她好的时候?我是在外面养了其他女人,我也没亏待过家里。”

律师轻咳一声,按住了情绪激动的庞老板,把庞老板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呈上。

庞老板没给私生子置产,却给婚生子庞敬龙买了价值300万的房子。

这套房子是4年前买的。

4年前,庞敬龙才十八岁,若是庞老板不疼爱这个儿子,哪会给庞敬龙买这么贵的房子?

庞太太被气得哆嗦。

儿子庞敬龙名下的房子4年前根本值不了300万,300万是现在的价值。

再者,当时会给庞敬龙买房子,是因为老家一个长辈看不惯庞老板“宠妾灭妻”,站出来支持公道为庞敬龙要到手的保障!

现在姓庞的居然有脸说是疼儿子才给庞敬龙买的房子,真是太恶心了。

廖律师还是神态轻松,用眼神示意庞太太冷静。

“我们今天要打的是离婚官司,不是抚养官司,庞敬龙是庞志刚和张丽群的独生子,庞志刚先生给庞敬龙买一套房子,证明不了他是合格的丈夫。众所周知,我国大环境有给儿子购置婚房的习俗,庞敬龙今年22岁,过两年或许就会谈婚论嫁。”

哼。

当爹的是个大老板,给儿子买套婚房不很正常吗?

这都要特意拿出来说。

法官就问庞老板这边有没有新的证据。

庞老板的代理律师继续讲,除了给儿子置产,自从结婚后,庞太太就没有外出工作过,庞老板每年至少给妻子几十万生活费用于家庭开销。最近几年,每年更会额外提供几十万的置装费,供庞太太个人花费!

“高档美容院的年卡,一年就要几万的会费。”

“名牌女包,随便一个都要上万。”

“珠宝首饰,便宜的几千块,最贵的手表售价高达十几万!”

律师要求呈送物证。

法官允许。

几个小推车被当成了展示架,每辆小推车都挤得满满当当,摆着庞太太搬离别墅时来不及带走的个人用品。

这些东西,庞老板早就吩咐拿去扔了,律师让庞老板必须找回来,庞老板找到女秘书的狗腿子那里,狗腿子堂婶还来不及处理,庞老板亲自开车又拉了回来。

按律师的说法,把庞太太这些奢侈品搬上法庭更有视觉冲击力。

像庞老板这样的暴发户,给妻子家用时没有银行转账的习惯,这么多年全是现金。

现金不会留下记录,不能证明庞太太在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

但庞太太的个人物品是可以的。

每一只名牌包、每一件珠宝首饰,都是庞太太这些年优渥物质生活的见证。

律师讲的认真,法官听的认真,包括闻樱在内的庞太太亲友圈,是既无语又想笑。

挥金如土吗?!

这特么就搞笑了。

别说一直陪着庞太太的祝绡、董润芳,就连刚从国外赶回来的贺臻都知道庞太太的这堆奢侈品是怎么回事。

咋说呢。

庞太太本人心情很复杂。

法官询问庞太太,问这些是不是庞太太个人物品。

廖律师让庞太太如实回答就行。

庞太太认识自己的东西,每个包都有她的使用痕迹,她逐一检查后才回答法官:“是我的个人用品。”

律师和庞老板都笑了。

就连庞太太的公婆都在笑。

——败家的娘们儿,花这么多钱买无用的名牌!现在先把人哄回去,以后再慢慢收拾!

法官又问每年花几十万买奢侈品是不是真的,庞太太使劲摇头:“我没有买,这些包包和首饰都是假货,我一个在家处处受气的家庭主妇哪有钱买奢侈品,我连家里的司机都使唤不动。”

“都是假的?”

这个答案出乎法官意料。

廖律师提出了财产保全,法官当然清楚庞家有多少资产。

家里这么有钱,庞太太居然全用假名牌?

法官看庞老板的眼神都有鄙夷。

庞老板第二次人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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